欢迎进入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官网!

教学动态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5 阅读次数:3814

字体:

{ 关闭 }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

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

2016年112

 

 

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

基地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提高临床教学和临床操作技能质量,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及原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为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基层教学医院等。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第三条  承担学校一定的教学任务是临床教学基地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相应专业、层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践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临床技能培训)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要重视临床教学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教学流程,将临床教学工作与医院常规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临床教学工作要列入医院年度整体工作重点目标,工作成效要与医院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考核挂钩。

第六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将教学工作与本单位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职称评聘工作挂钩,优秀教学工作者应在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职称评聘中予以优先考虑;教学工作不合格者应与医疗工作不合格同等对待,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与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聘用挂钩,未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将被视为不具备培养学校研究生的资格,不得参与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用;已通过遴选或聘用的研究生导师,若连续两年无本科生教学任务或未完成本科生教学任务,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待完成相应本科生教学任务后,经学校实践教学部考评确认,可参加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教师若在学年度内出现一次教学差错,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及教研室应予以备案并报送学校实践教学部;若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或一次以上教学事故,医院教学主管部门要向学校实践教学部报送情况说明、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

第九条  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和比赛成绩,将由实践教学部统计后向全校通报,并作为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价的考核指标;各临床教学基地申报的各级各类教改项目及在临床教学方面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价的考核指标。

第十条  实践教学部负责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水平进行质量监控,临床教学基地要成立相应的临床教学督导机构,进行教学质量监控,检查教学工作落实情况,完成教学任务情况与部门和个人的干部聘任及年终绩效挂钩。

第十一条  临床教学基地要切实加强临床技能中心的建设,并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研究生规培教育和临床医学本科生教育有效衔接,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做好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出台相应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重视心理辅导,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做到技能与人文并重,医学与医德并举,塑造医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临床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临床教学组织管理

(一)临床教学工作由临床教学基地院长牵头,教学分管院长具体负责,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教研室主任为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教学工作。

(二)临床教学基地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临床教学工作,做好制定临床教学工作制度、督促临床教学管理情况、部署教学任务、安排教学工作、检查临床教学工作质量、组织临床教学活动、研究临床教学方法、处理临床教学问题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协调各教研室具体实施临床教学工作。

(三)教学管理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使临床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条  规范临床教学管理程序

 




 


 

 

 

 

 

 

 

 

 

 

 


第三条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一)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由院长、教学分管院长、有关职能部门、教研室主任等管理人员组成,是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

2、重视教学工作,积极组织、部署、协调,保证教学质量,并将教学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

3、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完善各级教学人员职责。

4、建立机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学管理队伍和带教教师队伍,充分调动教学人员的积极性,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

5、制定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目标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督促有关教研室做好教学工作准备、完成教学进度表和教研室有关教学活动安排。定期检查评估教学部、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落实情况。

6、院长定期组织召开若干次临床教学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年度教学计划、教学准备工作,总结临床教学工作,发现问题并落实解决。

7、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听取临床教学督导组、各教研室、教师及实习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教学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教学分管院长工作职责:

1、在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按教学和实习大纲要求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具体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随时了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向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并积极予以解决。

 

(三)教学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为临床教学基地常设办事机构,设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根据临床教学工作规划组织实施临床教学日常工作。

2、执行有关临床教学工作任务,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定临床带教教师资格,对教师进行教学绩效考核和教学质量评定。督促、考核教学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3、组织开展各类师资培训活动,制订并实施教学方面的继续教育方案。

4、负责接纳安排实习学生,根据学校实习大纲,制定符合本基地的实习计划和实施计划,安排实习学生的岗前培训、医德医风教育、临床教学讲座、实习轮转安排、出科理论考试、实习结束前的考核鉴定等事宜。

5、组织新到院实习学生集中岗前教育,介绍医院情况、医德医风教育、病历书写规范、医院感染知识、安全医疗教育等。

6、负责与学校有关教学事务的联系和协调等工作,完成教学相关的各项评优工作。

(四)临床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按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各级人员临床教学行为。

2、检查教师教案、讲稿、实习指导及教学活动,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教学效果,形成反馈意见。

3、检查教研室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大纲、集体备课、师资培训等执行情况。

4、通过随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实习学生有关教学方面的意见,并随时向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5、学年末,完成学年度临床教学督导工作总结。督导意见与教师及教研室的教学绩效考核挂钩。

(五)教研室工作制度

1、教研室主任为教学工作第一负责人,教学秘书协助教研室主任开展工作。

2、组织安排本教研室的日常教务活动和带教教师的管理、指导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制订、安排和落实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督促带教教师按要求完成教案、讲稿等教学相关材料;组织集体备课、试讲、师资培训等教研室集体活动。

3、积极组织教研室成员参与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积极组织各级教学人员撰写医学教育研究论文;做好传、帮、带、教工作,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加强教研室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4、负责实习学生在本科实习的日常管理、临床带教和出科时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做好入科教育、医德医风教育、日常带教、实习生考勤、理论大课、临床小讲课、临床教学病例讨论、教学查房、诊疗操作指导、入出科的考试和考核等工作。

5、组织实施临床小讲课;组织并规范教学查房、临床教学和病例讨论。

6、组织实习学生对临床教学基地、教学部、各教研室和带教老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议。

7、完成学年度教研室临床教学工作计划及年终总结;完成对临床带教老师的教学考核和教学绩效考核。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四条  带教教师管理

(一)带教教师指所在科室承担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或被学校聘为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教师的医务人员。

(二)理论大课、临床小讲课等应由专业基础深厚、知识面宽广、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高级职称者担任,临床实习由中级职称或高年资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任课教师。

(三)带教教师要充分了解教学大纲计划要求,基本操作的带教要规范,提高实习学生三基水平;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阶段操作能力、诊断能力和病历书写能力的训练与考核,保证临床实习质量;指导实习学生参加病房或门诊的相关医疗活动。

(四)以严格的要求、严肃的态度、严密的作风培养实习生的科学精神、组织纪律性及良好的医德医风。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临床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学生临床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的训练。采取启发式教学法,将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贯穿于教学。

(五)带教教师应关心实习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严格执行实习学生考勤制度,充分利用实习时间,不得随意减少学时。随时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等。

(六)带教教师应及时向教研室和教学部反映临床带教中的动态和情况,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临床带教教师审定制度

(一)为保证临床教学带教质量,临床带教教师实行审定制度。

(二)带教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临床理论教学带教教师应为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临床实习带教教师应为中级职称及以上或高年资本科毕业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2、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临床业务素质良好;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4、具有临床教学热情和一定的临床教学能力;

5、具备规范指导学生开展诊疗工作,耐心修改医疗文书、开展教学查房、认真规范指导学生操作能力;

6、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指导和培养实习学生的科研思维。

7、带教教师及实习教师由各教研室指定,由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予以公示,特殊情况由教学分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临床带教教师工作要求

(一)教师应努力钻研本专业理论,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临床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临床理论授课方法,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改进考试考核模式,使学生尽早熟悉和适应执业医师考试。

(二)初次主讲课程或带教学实习的教师,必须在教研室内试讲,经教研室及专家评估通过后方可执教。正式带教时,教学部与专家评估审定其教师资格。

(三)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使用学校指定教材教学。

(四)任课教师必须准备教案(教案使用三年后必须补充更新);实习带教教师应提前2周统一备课,统一实习内容。手法要准确,标准应一致。

(五)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或授课地点做好授课准备。不得无故提前下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如有特殊原因主讲教师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可更换教师替讲,更换教师的职称不可低于备更换教师的职称,并在教学部备案。

(六)带教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室、教学主管部门及医院组织的各类师资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撰写临床教学方面的论文,提高教学意识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1、擅自停课或误课(含理论课和实验课);上课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者,下课时间提前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者;实习未安排带教教师。

2、未经教学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学时安排或考试方法、考试日期。

3、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降低补考要求,或在阅卷评分中徇私舞弊,或评分、加分、登记分误差在10分以上(10),或任意提分(包括集体研究)3分以上(3),或上报成绩与考试、考查实际成绩不符。

4、监考不负责任,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制止、不查获,或歪曲事实、隐瞒不报,或事后改口,包庇错误。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致使教学过程中断。

6、未及时下发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课表、考试安排、补考安排,或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不按教研室实习教学进度安排进行教学。

(二)教学差错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被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早退在35分钟。

2、承担教学任务期间未经教学部和教研室批准私自外出或找人替课。

3、课前未认真备课、无讲稿或讲授提纲。

4、监考教师未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未填报考试成绩,或漏填学生成绩致补考安排出现失误。

5、未经教学部批准自行调课。

6、未按规定完成教学查房、指导带教、学生病历修改及出科考核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事故及差错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事故经过,教研室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上报教学部。

2、根据教学事故、差错的影响后果和当事人态度,分别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全院通报、经济处罚、停止参加教学活动、取消聘任教学教师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职称评选资格、相应职称降级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3、学年度内,教研室出现一次教学差错,取消优秀教研室评选资格;出现两次教学差错或一次教学事故,教研室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教研室应提出整改意见,上报教学部及实践教学部。

4、学年度内,临床教学基地出现三次教学差错或两次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累计四次以上,取消优秀临床教学基地评选资格,教学分管院长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上报实践教学部。

5、发生教学事故、差错的教研室或个人应本着从严治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教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上报处理。若隐瞒真相或拒不采取处理措施,由临床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部直接追究教研室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教学绩效考核管理

第八条  考核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二)全面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主。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四)个人述职、工作量考评、民主评议、学生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

第九条  考核范围为各临床教学基地担任临床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为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成果水平等。

第十一条  一线教学和教辅岗考核结果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量完成情况占80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效果占2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在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为确保考核工作公正、合理,各临床教学基地应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应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并做好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方法:

1、工作量完成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教辅岗工作量核定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同等级人员具体的工作量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效果:由各单位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评价条例》、学生评议和临床教学督导组意见等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3、承担临床技能大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和学校组织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学生技能培训任务的教师,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参赛级别和参赛队获奖等次挂钩。

4、参加由教育部和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临床技能大赛的教师,备赛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参赛级别和获奖等次挂钩。

(二)考核程序:个人述职——工作量考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效果考评——汇总各项分值得出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考核得分

考核等级

考核得分 ≥ 90

可以确定为优秀

70分 ≤ 考核得分 < 90

合格

60分 ≤ 考核得分 < 70

基本合格

考核得分 <60

不合格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3、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4、不服从组织安排,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正常工作者;违反国家、学校及医院有关政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者;

5、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反教学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班级或学生代表因讲课效果不佳要求更换老师连续两次仍无改进者;

6、学年度内出现一次教学事故或两次教学差错以上者;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8、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9、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审核和应用

(一)考核结果的审核。

各单位根据教师考核最终得分核定考核结果,上报教学分管院长审核后,进行为期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果与带教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及教学职称评聘资格挂钩,成绩优秀者在专业技术职称及教学职称评聘工作中可优先考虑;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需重新评聘相应职称,经临床教学领导工作小组重新考评,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临床教学工作;

3、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具备内蒙古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和培养资格;

4、不参加考核者根据不同情况按所在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纪律监督,考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参与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事宜

(一)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及与之配套的工作量核定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师考核细则,报送实践教学部批准备案后执行。

(二)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三)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工作,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考核细则时适当予以考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学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细则与学校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专业、口腔专业、麻醉专业、影像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