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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学堂 | 公物私用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4.01.10 阅读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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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私用要不得


当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人脉关系等便利条件,通过公物私用、提供有偿服务、充当有偿中介等方式“接私活”谋取利益,这是贪欲的开端、党性修养的弱化,也是漠视党纪国法的直接反映,这些扭曲的权力观一旦形成,就会渐渐地在“大事”面前失了“防线”,丢了原则,最终会破纪逾矩走上贪腐的不归路。

案 例

部分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单位设备、原材料等资源,完成私人劳务项目,以降低成本谋利。
某区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副主任医师郝某,伙同单位临聘人员石某某,利用医院对医疗药品二级库房监管不严的漏洞,偷用医院相关手术器材进行手术,低价收取手术费1.5万余元私分,其中郝某分得0.8万余元。郝某身为中共党员、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私自收取病人手术费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最终,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某某被解除聘用合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长期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李家嶂村党支部原书记王世怀将村委为“农家书屋”购买的价值3600元的电脑和1950元的打印复印机放在自己家中归个人使用。2017年11月,王世怀因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党员干部在公私这道“选择题”面前所给出的答案,折射的是政治觉悟、反映的是政德人品、彰显的是党性修养。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这种现象表面看是少数党员干部觉悟不高、顺手牵羊,本质上却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任其膨胀放纵,就会带来更大的次生危害,不仅使单位蒙受损失,还带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威信和形象。全体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要深刻认识到公权、公物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绝不能成为个别人的“囊中物”,要自觉划清公私界线、守住公私底线,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时刻做到事事出于公心、处处公私分明,在公私分明中彰显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