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微学堂 | 违规兼职取酬
兼职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经济活动,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行为容易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扰乱经济秩序,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容易诱发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有些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在时间、精力上会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履行,甚至出现让本职工作为兼职工作服务、开路的情形。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规矩意识缺失,侥幸心理犹存、自我要求不严,违规兼职获取报酬行为屡有发生。
1.挂证取酬,指未经组织批准,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不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的行为。
2.在职兼职,指在本职工作之余,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3.退休兼职或任职,指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兼职取酬,或违规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既领取企业薪酬,又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的行为。
4.隐名兼职,指利用亲属、朋友等人的名义兼职,由他人代领“工资”的行为。
5.权力投资,指在领导岗位时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关系,等离开该岗位或退休之后,到其他单位发挥“余热”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主要内容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