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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阅读次数: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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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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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

3、支付比例: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定点零售药店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支付限额为2000元。(包含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年度限额内)

、职工住院统筹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注:(呼市职工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住院比例因民族医院倾斜政策降低30%,首次住院为700元,二次住院为490元,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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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9万元

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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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用药累计3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起付线与慢特病共同累计。

三、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办理转诊转院备案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执行我市支付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经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

保人员可在区内异地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无需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四、参保人员就医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材料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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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一)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年度累计在 7000元(含)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按5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乙类自负部分按50%支付,其余部分按95%支付。

(二)特殊用药、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年度累计支付在 3000元(含)至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按6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乙类自负部分按60%支付,其余部分按95%支付。

(三)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六、异地门诊统筹费用直接结算方式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可在异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卡直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可在异地定点二级专科、 三级医院划卡直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参保人员可在区内异地定点三级医院划卡直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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