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一、参保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医保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三)大病保险待遇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超过1.4万元的个人负担费用,还可进入大病保险二次补充报销,报销比例为60%,且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报销起付线降低50%,同样不设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