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救助政策须知
一、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制度,是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民生保障措施。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原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五)市乡村振兴局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00元。
2.重特大疾病门(急)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24种重特大疾病或患其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或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2.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和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按照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3.低收入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4.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家庭年度总收入的,超过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5.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待遇在低保对象的基础上降低5%给予保障。
四、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年度限额10万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年度限额5万元。
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经备案转外就医未支付医疗救助待遇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单制”结算的,在出院结算或门(急)诊治疗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到户籍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救助对象因病去世前产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供养机构凭法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院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病历首页复印件、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二)门(急)诊及特殊慢性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书或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七、2023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困人员、孤儿资助190元/人,个人需缴纳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资助120元/人,个人需缴纳80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八、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制”结算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通过医保系统自动识别人员类别信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单制”结算,个人只承担三重制度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无法“一单制”结算的通过申请零星报销获取救助待遇。
九、医疗救助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住院、门(急)诊病历上无记载的和乱收费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的;
(三)美容整形、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四)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