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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保、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2.08.12 阅读次数: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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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须出示患者本人医保卡,接诊医生要进行人证核对,严禁冒名顶替及挂牌住院,未带医保卡者,三日内带医保卡、入院通知书至住院处补办医保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因违法、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车祸、交通肇事、服毒、意外伤(有第三责任人)及工伤(含职业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国的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各种减肥、增肥、增高、美容、健康项目;近视矫正术,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1、内蒙参保人员一年内首次入院起付线600元,本年度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20%, 最低不得低于4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注:以下是除去患者自负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3、一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一年度内医院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累计2.3万元以上,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报销,补充医疗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三)、呼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政策

1、呼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一年度内首次入院起付线7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我院住院治疗的呼市职工参保人员起付线比同级别医院降低30%。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注:以下是除去患者自负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3、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一年内基本医疗统筹支付累计4万元以上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充报销。大额医疗补充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呼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政策:  

1、呼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一年度内首次入院起付线10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2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呼市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就医,起付线降低50%,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注:以下是除去患者自负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3、基本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7万。大病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1.4万元。政策范围外的合规费用按60%纳入支付范围,含目录外用药和诊疗费用,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和在校学生,报销比例提高5%。

4、因我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凭我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往外地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支付。 参保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者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外转人员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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